科研工作
北京大学有关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10-04-21
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
(2006年11月14日 第62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研究机构的活力,规范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研究机构是指挂靠在理工科院(系)、由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的研究所、中心或实验室。 第三条 理工科虚体研究机构是北京大学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一种组织形式,根据科技创新工作的需要设立,其行政事务由挂靠院(系)管理,科研业务归口科学研究部管理。 第四条 研究机构的主要任务与目标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效组织科研活动和学术交流,促进学术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建立理工科虚体研究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总体和学科发展的方向和要求,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与运行规章。 2.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入和相对稳定的核心人员队伍。负责人一般应为校内在岗的高级职称研究人员,如果正职负责人聘任非本校人员担任,必须配置符合上述条件的本校人员担任常务副职负责人。原则上一人只能负责一个研究机构,每个研究机 构中校内研究人员一般不得少于5人。 3.有相关的科研任务、经费来源、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和办公场所。如与国内外企业联合建立研究机构,必须有足够数量的运行保障费。 第六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1.由建议单位(或建议人)向科学研究部提交《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研究机构建立申请报告》。 2.科学研究部对申请报告进行基本条件审查,并提交北京大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理工科)(以下简称委员会)评审。 3.科学研究部将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研究机构报主管副校长,经主管副校长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通过。批准后由学校正式发文成立,列入学校研究机构名录。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研究机构的负责人的任命。在申报建立研究机构时,由建议单位(或建议个人)一并推荐该机构的负责人,学校在批准机构成立的同时任命负责人,一般任期3年。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或负责人任期届满,研究机构更名或者负责人变动时,由挂靠单位提出报告,经科学研究部审核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九条 研究机构必须于每年的一月份向科学研究部提交上一年的运行情况年报,作为考核与评估、支持与撤销的依据。 第四章 支持和撤销 第十条 为保持研究机构的活力,促进研究机构健康发展,学校对研究机构进行一定形式的考核和监督,同时对于运行情况良好、组织具有重大影响的科研活动、科研成果显著的研究机构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十一条 虚作研究机构若存在下属情况之一,经委员会研究认定后,将予以撤销: 1.连续两年未进行任何科研活动,机构处于瘫痪状态; 2.违规开展活动,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3.在负责人换届之时产生不出新的负责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06年11月14日第62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2003年3月18日第48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04年3月6日修订)
凡以北京大学及其下属机构的名义或以北京大学教职人员(含兼职)的身份承担的理科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均应转入北京大学财务部帐户,由学校统一管理。各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预算开支。现对理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863课题)、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发布的国科发财字[1998]508号《国家重点基础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和科技部、财政部、总装备部财教[2001]207号《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学校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人员费按批准的预算数列支。没有明确预算的课题按资助经费的10%列支人员费。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课题组全体人员包括课题高级研究人员、中级研究人员、技术工人、返聘人员、临时人员、博士后、研究生等各类人员。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根据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的财教[2002]64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和财教[2002]6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面上项目按资助经费的15%列支人员费;杰出青年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按资助经费的10%列支人员费.以上各类项目经费学校按资助额的5%提取管理费。
三、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根据2000年11月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学校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项目组按资助经费的8%列支人员费。
四、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2002年发布的《高校博士点基金管理办法》,学校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项目组按资助经费的5%列支人员费。
五、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根据教育部国际合作司的规定,学校不提取管理费,项目负责人不列支人员费。作为留学回国人员启动基金,经费到校后单独立帐号。三年后项目完成,相应帐号取消。
六、教育部项目
教育部项目包括:教育部重大、重点科技项目、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等,学校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项目组按资助经费的10%列支人员费。
七、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基金
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基金是在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范围内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包括跨行业基金和行业基金两部分。根据原国防科工委1997年发布的《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基金管理规定》,学校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项目组可列支不高于10%的人员费。
八、国防科研项目
国防科研项目,是指国家下达并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武器装备研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基础研究和其它研究等项目,包括实行和没有实行合同制管理的项目。根据财政部、原国防科工委1995年发布的《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学校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课题组可列支不超过20%的人员费,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和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
九、校级课题
由校长科研基金资助的人才启动项目和自选课题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项目负责人也不得列支人员费。
十、横向科研项目、非政府间国际合作项目和境外项目
学校按资助经费的10%提取管理费。在合同允许的前提下,承担项目的单位可列支不超过40%的人员费。
十一、公用图书资料费与设施费
各单位从科研经费中提取的公用图书资料费与设施费不得超过下拨经费的4%。在各类项目预算中应明确该费用。
十二、凡按合同需转给外单位的课题经费或需购置专项大型设备的经费,经审批后可免提管理费及人员费。
十三、科研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的管理
(一)项目完成后,需按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验收或考核,合格者由科学研究部确认后办理结题手续。
(二)课题组应按计划和规定使用国家下拨的科研经费,结题时经费支出应超过总额的70%。
(三)经科学研究部确认结题的项目,剩余经费应在一年内由原帐号转入发展基金帐号。
(四)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2001年12月发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归口部门批准后,可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根据这一规定,项目负责人退休后,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已完成和研究生全部毕业后,剩余经费可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全部移交给校内项目组其他在职成员;
2、25%转为校科研发展基金,25%转为所在院系的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组列支50%的人员费。
3、部分移交给的项目组其他在职成员,其余按上述比例分配。
十四、本规定经2003年3月18日第48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2004年3月6日修订。1998年12月发布的《关于自然科学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科学研究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